浅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作者:丁丁汀
内容提要:众所周知,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处理银行与企业及其他客户的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也是关乎当前银行业能否较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能否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问题。本文拟从国有商业银行目前存在的信贷风险,分析其成因,并以此为基点,进一步分析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关键词:银行 信贷风险 现状 成因 法律措施
一、浙江银行业现状不容乐观
财经国家新闻网公布,自2012年起,浙江大部分企业面临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人民币持续升值、企业升级转型缓慢、市场需求不足、生产能力过剩等各方面困境,导致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到了2013年下半年,上述问题在以粗放型企业集聚的温州、绍兴、萧山等地表现尤为明显,不少企业受到“资金链”、“担保链”双链影响,信贷违约、濒临倒闭甚至破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原以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为主的浙江经济,“去浙江化”、“去制造业化”、“去实体化”的空心迹象显现,规模以上企业的工业增加值增速已落至全国25名之后,这无疑对浙江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并进一步造成失业率上升,民间融资泛滥。与此同时,与企业相辅相成的另一大经济主体——银行,出现大量贷款逾期、信用卡坏账、车贷虚假等等,导致银行内部不良贷款债权剧增,信贷资金大量流失。
企业陷入“担保链”、“资金链”危机之后,无法偿还银行借款,银行通过诉讼或仲裁,同样遇到法律风险或困难。其一是送达难问题。一些中小企业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涉诉后,往往以“假死”替代了以前闻之色变的“跑路”,法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公告送达又显漫长;其次是签章问题。部分借款人往往以合同上的签章非本人亲笔为由提出异议,法院一旦启动鉴定程序,时间又较长;其三案件执行问题。强制执行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抵押房产时,被执行人提前出租十年、二十年的“假死”手法,通过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阻碍法院处置抵押房产。
二、出现信贷风险的原因
一是政策因素;二是银行自身因素;三是企业因素;四是法院因素。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国有银行往往有政府的隐形财政补助。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政府为支持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往往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贷款,但粗放型的国企终究未能逃脱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则,于是造成大量的银行坏账、呆账。政府则允许银行通过内部核销不良贷款,长此以往,造成国有商业银行将企业的盈利性亏损转化为政策性损失 。第二,国有商业银行缺乏一个全面、规范、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文化落后,风险控制基础薄弱,风险意识淡薄 。重业务扩张,轻内控管理,重短期绩效,轻长期利益,并且忽视员工素质和企业文化建设。第三,企业重房产类投资,轻实业发展,大量的投资决策失误,以及误判市场经济形势为相关企业提供担保,市场环境恶化之后造成大面积亏损,加之企业信用观念淡薄,任意拖欠、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比较普遍 。四是法院执行力度不够,对有人居住的抵押房产不敢执行,有人租赁的不采取措施等等。上述造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常常是密切相关、共同作用的,发展到当前经济疲软时期,这些问题最终被无限放大且迸发出来。
三、降低或控制信贷风险的对策
1、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修订现有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补助。政府补助实际上弱化了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挤占了其他股份制银行的市场份额,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不良贷款的剥离、核销、政策性补助等手段降低不良贷款率。即国有银行的管理者甚至可以把企业中盈利性质的亏损转化为承担政策性任务的损失,导致银行甚至跨越道德底线,不计风险,不计成本地扩大市场份额,放低信贷门槛,使得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核形同虚设。2010年起,一些国有商业银行对企业发放的贷款仅仅提供信用保证或者以一部分抵押来申请大量的贷款。比如说,一个实际控制人注册了三家企业,他利用A企业向A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B企业和C企业为A企业做担保,反之B企业又向B银行申请500万元贷款,A、C替他做担保,这样一来,A、B、C企业作为关联企业向三家或三家以上银行申请贷款,存在较大的还款风险,国有商业银行按理不应发放这笔贷款,但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不计风险,放低信贷门槛给予贷款,所以国有商业银行的上述体制必然降低了信贷质量, 扰乱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健康发展。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手段,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不允许政府补助,对于建立安全健康的金融秩序至关重要。
2、规范银行信贷流程
2008年,国家作出4万亿投资决定时,社会各行业均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解读,但很多企业片面理解发展机遇已经到来,一味追求大规模、低技术含量的粗放型模式,从而向银行申请大量贷款,而银行为了竞争多拉贷款客户,简化贷款流程或手续,甚至在借款人只提供资产报表复印件的情况下就发放贷款,未能有效审核借款企业资信,规范性不够。首先,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审核调查借款企业的工商信用记录、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关联企业以及是否存在诉讼、执行案件等情况。其次,为避免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而使案件久拖不决,应当在借款、抵押、保证合同中明确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再次,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要求借款人的签章必须真实,并按照规定拍照附卷。
3、完善征信系统
当前浙江企业资本金不足的现象比较严重,原因在于企业轻视实体产业,认为做实业是一种“矮穷挫”长期慢收益方式,投资房产、股市等是一种“高大上”短期快收益方式。但投资房产需要大量的资金,且风险较高,对企业资本金比例较低的中小企业来说,只能向银行申请贷款。经济形势好的时候,资金回笼速度较快,但近年来的经济形势不容乐观,资金无法回笼,随即出现信贷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应当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 。一方面,银行是市场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征信系统的完善、资信评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帮助银行进行客户筛选从而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而且还可以通过对企业的掌握的数据深度挖掘,帮助银行进行市场细分和市场定位,为银行产品的开发提供信息支撑和风险分析。另一方面,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而言,发展资信评级也可以有效缓解贷款难的问题。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当前企业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这个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用机制的缺失造成的,如果中小企业能够向银行提供诸如信用调查报告或信用评级报告等形式的信用证明,将大大增加其获得贷款的机会,两样也可以降低银行贷前审查和贷后风险管理的成本,提高银行办理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因此, 企业要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决策、内控机制,健全财务成本,健全质量、人力资源等制度,提高经营管理能力、科学决策水平、专业技术水准。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高信用观念,管好资金用途,确保资金有借有还,积极维护自己的信用等级。
4、完善执行程序和措施
目前,各级法院金融执行案件呈上升趋势,未执结标的金额庞大,部分案件处于不能继续执行的状况。如何解决金融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在现有各项措施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重视金融案件的执行,集中时间、统一调度,强化执行力量,有计划地对案件统一执行。其次,为充分发挥金融征信系统的约束力和震慑力,应不断健全执行查控和威慑网络建设,逐步实行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与金融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法院应确定专人负责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案件信息采集、汇总,并提供给金融机构 ,使金融机构可在受理被执行人申请的融资业务时及时了解被执行人的信用评估信息。三是规范执行查控。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采用批量或个案查询方式,做到对被执行人资金的实时查控。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分析国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现状及原因,并对防范信贷风险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力求为国有商业银行出谋划策,共同创造健康和谐的金融环境。
本论文获“2014年度绍兴市律师理论实务研讨会”优秀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