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在中小企业非诉讼法律服务中的作用 作者:叶百棣 史红江
【内容提要】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流和中坚力量,无论是在创造税收抑或是提供就业机会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所承办的案件中,以中小企业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占了绝大多数,也就是说,我国大量的司法和仲裁资源主要是用于中小企业。由此可见,中小企业是最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预防和控制的主体。
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无疑可以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从而减少纠纷,同时对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成本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律师 中小企业 非诉讼 服务
一、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生存现状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体的主流,目前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交的税收已经超过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
中小企业大多数从事第三产业,活跃在市场竞争最为激烈的领域。相对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存在着同行业竞争、国内外寡头垄断企业排挤等被动环境,加上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等多重因素作用下,严重影响企业生存,倒闭破产现象日益增多。从这一层面来说,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市场也是最为广阔的。
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资金支持、技术创新、企业扶持、市场开拓和社会服务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其中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被不同的利益群体人为地分割,法律咨询服务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笔者认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队伍,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同时也需要国家在政策方面的支持和立法方面的保障。
二、我国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因中小企业主无视法律风险直接造成企业抱病而亡的并不鲜见,很多中小企业的倒闭或仅仅是某一交易的亏损,虽也有决策上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与怠于控制法律风险有关。
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不重视法律化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违反强制性规定,订立无效合同;不对交易对方尽职调查而被欺诈,发生纠纷时又不及时采取救济措施,丧失维权最佳时机;还有一些中小企业以接受霸王条款为代价获得某单生意,一旦自己违约,要么被对方重罚,要么被对方强行终止合同,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而更多的中小企业不注重收集交易过程中的证据材料,造成维权困难等等。在企业劳动管理方面,很多中小企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与职工代表协商,或违反劳动法规却浑然不知,还有些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犯低级错误,导致劳动仲裁或诉讼败诉。同时中小企业高管阶层还普遍缺乏公司法律基本知识,甚至不知道企业章程,在投资、担保、竞业禁止、关联交易方面都或多或少地会存在违反《公司法》或章程的行为。
上述问题虽然不能涵盖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全部,但合同、劳动和股东权益方面的纠纷是中小企业法律纠纷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不争的事实。
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无视或弱化律师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只能事后找律师而付出更大的代价。有些企业其实十分清楚律师的作用,但为了节省顾问费不愿意聘请律师,但发生纠纷后所付出的代价往往更大。按国际惯例,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百分之一。由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可能完全按国际标准来衡量,但目前大多数中小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甚至达不到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反映出这些企业对于法律服务的轻视。
预防法律风险的成本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长期发展所必须付出的,否则,企业可能会在未来数百倍地付出。一个企业如果等到出了大问题的时候才想到律师,也许已经是回天无力。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没有法律预防机制的企业,出问题是必然的。
三、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必要性
非诉讼法律事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息息相关,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目的在于减少纠纷,预防诉讼,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交易关系。很多中小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普遍存在不了解对方资信状况的问题,而律师可以通过尽职调查,为中小企业提供可靠的资料和可行性论证,从而减少合同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律师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的配套法规帮助中小企业规范各项制度,对个案纠纷提出建议,参加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还可以通过参加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方式参与中小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规范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行为,协助企业建立现代管理模式。
总之,通过律师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可以有效地规范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使其在不可预知的法律纠纷中立于不败之地。另外,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协商或解决纠纷,客观地讲,有利于减少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数量,从而节约司法资源和降低社会成本。由此可见,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优势
由于我国法律市场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格局,造成既有律师,又有非律师同时并存的现状。非律师及非律师机构包括: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法律咨询公司、法律工作者等,而这些机构或人员的成本较律师收费低廉,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使用这些社会资源似乎可以降低企业成本,但笔者认为,中小企业聘请律师为其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从性价比的角度来说应该作为其不二的选择。
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解答公司法律咨询;审查、起草公司内部标准合同文本及其他内部法律文书;参加公司业务谈判、起草、审核对外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代理公司处理纠纷;法律培训等内容。这些工作看上去似乎只要是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都能承担,但由律师来承担这些工作是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的最佳选择。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六)项对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依据,而法律对非律师(机构)从事法律咨询活动虽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但律师见证、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性工作却只能由律师完成。因此,律师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的范围比非律师要宽得多。
其次,律师的风险责任决定了律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必须尽职尽责,否则,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将因此承担赔偿责任。但要求非律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却无法可依,如企业的法律顾问也仅是企业的内部人员,法律咨询公司也仅承担有限责任。
再次,律师的执业保险能够转嫁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风险,这对当事人而言又多了一层保障。
最后,律师独立于中小企业,且为平等的民事关系,身份与非律师(如企业法律顾问)相比较为超脱,可以不被中小企业主的长官意志左右,所提供的法律意见就相对更为客观。
我国法律市场服务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在短期内还无法改变,因此,加强律师为中小企业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还需要立法的进一步支持。不久的将来,将迎来中小企业发展的大好时机,而中小企业要赢得这个时机需要的是:法律服务先行。作为律师,肩负着为广大中小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处理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唤醒、开发、引导中小企业法律意识的重任,这些都需要我们作出努力。
二O一二年六月
本论文获“首届绍兴律师论坛”优秀奖